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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违建,怎么眨眼就“合法”
买房人状告建设局,要求撤销补办的规划证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马乐乐 发布日期:2005-1-7

 

    陈岚第一次知道位于江宁区麒麟镇的锦绣花园,是在2001年的元月。看到该楼盘的广告后不久,她就决定在这里买幢别墅。4年过去了,她还是没有住进去,因为半地下室“身份”的问题,她打起了一起漫长的官司。由于半地下室没有规划许可证,她状告开发商一审胜诉,然而二审时,开发商拿出了补办的规划许可证。近日,陈岚以违反程序为由把江宁区建设局告上法庭。

    半地下室竟是违建

    2001年元月31日,陈岚经过考察决定购买锦绣花园兰馨园的一幢面积为204.63平方米的别墅,同日她和锦绣花园的开发商江苏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锦绣公司)签订了买卖契约。双方约定,2002年7月30日交付该房。在契约的“备注栏”中,双方还约定了买卖花园219平方米,单价为600元/平方米。

    陈岚回忆说:“过了几个月,开发商告诉我,他们可以帮我建半地下室,我就同意了。那年5月,我们又签订了《客户变更联系单》,约定在我的别墅下面建一个层高-2.3米的半地下室,面积60.6平方米,只办理使用权,不办产权。谁知道矛盾就这么开始了。”

    2001年一年,陈岚分三次支付了房款和部分花园款46.4万余元。直到2002年10月,她才收到了锦绣公司的交房通知书。“我通过多次咨询,发现半地下室什么证都没有,根本就是个违章建筑!”陈岚气愤地说,“我找对方多次讨论,但是始终无法解决,我只好上法院。”

    告上法院一审胜诉

    2003年10月,她将锦绣公司告上了江宁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终止履行219平米花园的买卖关系;判决半地下室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花园的面积只有104平米,而半地下室的确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法院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没有特殊原因,理应赔偿违约金。法院认为,花园与房屋相连是一个整体,陈岚提出“不要花园”对锦绣公司有失公平,应当以实际测量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而半地下室因为属于“违建”,不符合销售条件,因此双方关于半地下室的买卖协议无效。

    江宁法院遂判决锦绣公司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5853元;驳回陈岚要求终止履行花园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双方半地下室的买卖协议无效。

    违建“合法”二审落败

    陈岚拒绝为“违建”埋单的想法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然而在二审期间,开发商拿出了新证据,胜利的天平一下子倾斜了。

    锦绣公司上诉后,在江宁区建设局补办了陈岚别墅下半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该半地下室的合法性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消除,因此改判协议有效。

    补办到的规划许可证更加激起了陈岚的气愤,她说:“规划部门对违规开发不但不处罚,还补办手续,让非法变成‘合法’,这样的话以后谁都可以先斩后奏了!”她还告诉记者:“锦绣花园小区半地下室数量众多,为什么规划部门只给我一家办了证,而其他人家依然没有证?”

    为规划证告建设局

    近日,陈岚以违反程序为由将江宁区建设局告上了江宁区法院,要求撤销其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江宁区建设局认为,去年7月,锦绣公司向该局申请补办规划手续,该局经过审查认为,此半地下室工程已建设完毕并且不属于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此半地下室,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因此根据申请补办了规划许可证。

    ■律师观点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赵荣溪律师说,我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江宁区建设局在锦绣花园的半地下室已经建成3年并已销售的情况下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这一行为误导了陈岚与锦绣公司案件的二审审理,导致陈岚先胜后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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